首页 > 职业资格 > 资料专区 > 正文
教师考试备考——教育法律责任速览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7/7/7 17:04:05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因而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不仅在社会政治领域,经济领域要发挥其效力,在教育领域同样要做到依法治教。因此,在近几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总是作为考察点之一,出现在教师招聘的笔试考题中。对于非法学的学员而言,专业术语垄断的教育法律总像迷雾一样,如何也猜不透。

    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的条件。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有损害事实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2、有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也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在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后,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是否构成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各自特点见下表。

类型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特点

1.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产生;

2.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拥有此项权利;

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即是适用行政程序的制度。在必要时,也可采用诉讼程序,如行政诉讼等。

1.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这主要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2.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一定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违法者一般应主动承担,拒不履行时,才由受害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

3.一般来说,在教育活动中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情况包括:(1)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义务教育经费;(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7)招生中徇私舞弊的。

校区地图
  • 秦皇岛校区
  • 天津校区
  • 包头校区
  • 张家口校区
  • 石家庄校区
服务支持
咨询热线
  • 0335-8061868
  • 15373608858
  • 15373608860
  • QQ:327882222
  • 0311-87222319
微信平台
微信订阅号
秦皇岛金色未来培训学校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2-2024 JSWLJY.COM All Rights
冀ICP备14019694号-3 冀公网安备13030202003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