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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法律法规题型总结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7/7/9 16:58:09

    不论是在哪种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都会占有一定的分值,在这里我帮助大家整理和归纳了一些教育法律法规常见的考察方式以及常见的考试题型

    在教育法律法规的命题形式来看主要考察题型有两种方式:单选和多选,以客观题为主,因此考试的难度相对来来说比较容易,需要花时间进行识记和背诵。在考查形式上主要通过考察各项法律颁布的时间,法律地位,以及具体的法条细则,另外在《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会结合具体的教师实录考察学生的被侵权现象以及教师的侵权行为。

    下面来具体解读一下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试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进行修订,具体内容是: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以上是对义务教育法内容的部分呈现,在此部分内容主要考察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时间,具体法条以及义务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国家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收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保护。而此法在考察时多以学校保护为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合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合国教育法》处于我国教育法律的母法地位,是我国教育法的根本大法。具体法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四、《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国家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收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保护。而此法在考察时多以学校保护为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法条: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在教师的权利这项法条中要特别注意(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这两项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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