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 > 资料专区 > 正文
2017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考点:学生的权利保护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7/7/12 11:19:01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获得公正评价

  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的学籍档案里有学习成绩登记表,学校要如实地记录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和品行状况。

  (2)获得学业证书

  一个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这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4.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法定其他权”。

  二、学生权利的保护

  1.人身权的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可以分为两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肖像权等,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利、监护权和亲属身份权等。

  2.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一是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受教育平等权。在受教育权中,受教育平等权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3.义务教育保障权

  学生义务教育的保障是国家、政府、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责任。教育法律从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4.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

  在学生受教育权保护上还体现在对特殊学生群体受教育权保护上,这样才体现了受教育权的平等性。我国的教育法中,需要注意保护的特殊群体有以下几类:

  (1)女生;(2)经济困难学生;(3)残疾人;(4)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校区地图
  • 秦皇岛校区
  • 天津校区
  • 包头校区
  • 张家口校区
  • 石家庄校区
服务支持
咨询热线
  • 0335-8061868
  • 15373608858
  • 15373608860
  • QQ:327882222
  • 0311-87222319
微信平台
微信订阅号
秦皇岛金色未来培训学校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2-2024 JSWLJY.COM All Rights
冀ICP备14019694号-3 冀公网安备13030202003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