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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教师资格证考试:学生的主要权利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7/9/8 16:34:19

(一) 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中学教师说学生成绩不好,所以开除学生,这个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中的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2.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写作业等的权利。如,教师让迟到的学生去教师外面罚站;上公开课教师让成绩不好的学生的不要参加,以免影响班级形象。上述两种情况都是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如教师对于学生的评价只看结果,而不注重过程,片面的评价学生;教师由于个人喜好让学生延毕。以上两者也都侵犯了学生的公正评价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学生作为学生身份最基本的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为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学校教师应进到特殊的保护责任。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学生不得让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禁止向学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如,学校明知教室存在安全隐患,仍让学生在教室上课。这是侵犯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如,班上同学的手机丢了,班主任让全班同学留下,进行搜查;把成绩不好和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关进小黑屋,这两者都是属于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3.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教师让成绩后5名的同学坐在教室后面的最后一排;让成绩的学生用红作业本做作业,成绩差的学生用绿作业本做作业,成绩中等的学生用黄作业本做作业。出现上述区别对待的情况属于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如,教师在班上公布成绩或把成绩单贴在教室墙上;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读学生写的情书。以上两者都属于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学生(幼儿)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幼儿年龄虽小,但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侵害其权利。如,学生迟到一次交10元,用作班级支出;学生上课玩手机,教师收缴手机之后不归还。以上两者也都是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2.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受赠权,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如,教师将学生的作文用自己的名义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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