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机构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2. 记分和扣分方法
导游人员的记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实施办法》分别规定了,一次扣除10分、8分、6分、4分、2分五个等级的扣分办法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业导游业务的
6)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1)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 未经旅行社委派四字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1)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消费的
3)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1)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 无辜不随团活动的
3)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记分卡的
4) 不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1)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4)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5) 仪表、着装不整齐的
6)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7) 分值扣完后的处理
《实施办法》规定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
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于10日内通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人员,可执旅游执法单位出具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