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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法基础《会计法律制度》考试大纲 第三节(1)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8/1/25 16:30:38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义务

  1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2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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