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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试大纲第三节(三)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8/1/28 16:22:49

七、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八、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支票的出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三)支票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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