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车船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6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8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二)车船税其他税收优惠
八、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其他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