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
5金属矿。
6海盐。
三、资源税税目
现行资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非金属矿和金矿、铁矿等金属矿,以及海盐等资源品目。
四、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7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五、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六、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和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定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