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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 2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8/2/27 17:00:45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g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③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③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监督作用。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补偿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是不同的。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无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经济补偿的支付。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及双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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