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 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为了反映和 监 督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的 取 得、收 取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息、出 售 等 情 况,企业应当设置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投资收益” 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入账金额。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不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而应当构成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发生交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经认证后可从当月销项税额中扣除。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
(三)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并计入投资收益。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只有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一是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二是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是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为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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