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一) 固定资产的特征和分类
1.固定资产的特征。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2.固定资产的分类。
(1) 按经济用途分类,可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 综合分类,即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等综合分类,可把企业的固定资产划分为七大类。
(二)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为了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取得、计提折旧和处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 等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发生减值的,还应当设置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等科目进行核算。
2.取得固定资产。
(1) 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其中,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 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3.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 计提折旧的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 (又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当记入 “累计折旧” 科目,并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4.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从该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中扣除;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应当通过 “在建工程” 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发生的不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应当通过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进行核算。
5.处置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即固定资产的终止确认,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通过 “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进行核算。
6.固定资产清查。
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充分挖掘企业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在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清查固定资产的损溢,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盘盈固定资产应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应当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进行核算。盘亏固定资产,应当通过 “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进行核算。
7.固定资产减值。
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为了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销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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