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存货
一、存货概述
(一)存货的内容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储备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二)存货成本的确定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实务中,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如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会计期末应调整为实际成本。在实际成本核算方式下,企业可以采用的发出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等。
二、原材料
原材料的日常收发及结存,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一)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账务处理
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时,材料的收发及结存,无论总分类核算还是明细分类核算,均按照实际成本计价。使用的会计科目有“原材料”“在途物资”等。
(二)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账务处理
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材料的收发及结存,无论总分类核算还是明细分类核算,均按照计划成本计价。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月末,计算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并进行分摊,根据领用材料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从而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
如果企业的材料成本差异率各期之间是比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期初材料成苯差异率分摊本期的材料成本差异。年度终了,应对材料成本差异率进行核实调整。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
三、周转材料
企业的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一)包装物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具体包括: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核算包装物的增减变动及其价值损耗、结存等情况。
(二)低值易耗品
作为存货核算和管理的低值易耗品,一般划分为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其他用具等。
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
低值易耗品等企业的周转材料符合存货定义和条件的,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金额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但为加强实物管理,应当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四、委托加工物资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内容和成本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费等。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加工物资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委托加工物资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进行核算,其方法与库存商品相似。
五、库存商品
(一)库存商品的内容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库存商品具体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寄存在外的商品、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等。已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产品,不应作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而应作为代管商品处理,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库存商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
商品流通企业的库存商品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进行日常核算。
六、存货清查
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
七、存货减值
在会计期末,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一)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其中,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可变现净值是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估计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价;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转回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