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人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款项。短期借款一般是企业为了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或者是为了抵偿某项债务而借入的。短期借款的债权人不仅是银行,还包括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一、借入短期借款
企业借人的短期借款,无论用于哪个方面,只要借入了这项资金,就构成了一项流动负债。企业应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短期借款的取得、偿还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取得借款本金的金额,借方登记偿还借款的本金金额,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企业借入短期借款应支付利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期支付的,如按季度支付利息,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其数额较大的,企业于月末应采用预提方式进行短期借款利息的核算。短期借款利息属于企业的筹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计算确定的短划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
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归还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到期时,应及时归还。短期借款到期偿还本金时,企业应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的,企业应将归还的利息通过“应付利息”或“财务费用”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