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分支机构概述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但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外商投资旅行社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旅行社的分社可异地设立,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由于分社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符合下列条件: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要求,即国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和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和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3.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
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