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布《导游人员暂行条例规定》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继《旅行社管理条例》之后第二个旅游行业行政法规,目的是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利,进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特征:
第一:导游人员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第二: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
第三: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由旅行社委派
(1)特定的程序:在我国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特定的委托: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接受旅行社委派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
(3)特定的工作: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