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暂行办法》规定: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旅游安全事故 |
造成旅游者伤害 |
经济损失的程度 |
轻微 |
轻伤 |
1万元以下 |
一般 |
重伤 |
1-10万元(含1万) |
重大 |
死亡、重伤致残 |
10-100万元(含10万) |
特大 |
死亡多名 |
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
(二)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暂行办法》规定,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陪同人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2. 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 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察
4. 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 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在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应注意下列事故:
1. 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
2. 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 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加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 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此外《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还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