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
对单位:
1.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对个人: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
(二)惩罚
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的情形:
1. 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 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3. 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4.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暂行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