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业务的特点,使其经营活动面临各种风险,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于2001年5月发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责任保险规定》),并于2001年9月1日实施。
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责任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2)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对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3)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否则,将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1)根据《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其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①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②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③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④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⑤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⑥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⑦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2)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①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于自身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③旅游者在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
3.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为1年。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1)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2)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游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
4.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和索赔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向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三、旅游意外保险
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旅游过程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直接引起伤残、死亡或其他各种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其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依照《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负责向旅游者推荐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是否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由其自己决定,是一种自愿行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推出的旅游意外保险主要有以下4种: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主要为旅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旅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为止。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主要为旅游者在景区(点)游览时遭遇意外事故后提供及时救济。保险期限从游客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和景区时起,直至游客离开景点和景区时止。
旅游救助保险:这类保险是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游客无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
住宿旅客人身保险:这类保险从旅客住宿之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限15天,期满后可以续保。这类保险提供的保障主要有住宿旅客保险金人民币5000元,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人民币1万元,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坏、被盗、被抢或丢失的补偿金人民币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