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 > 教务专栏 > 正文
2017年导游证政策法规易考点:旅游保险法律制度(1)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7/9/28 11:02:50

  一、旅游保险概述

  1.旅游保险的概念

  在旅游的过程中,总是会存在各种出其不意的危险。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旅游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购买保险就成了一个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旅游保险是指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根据旅游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旅游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在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旅游事故所造成的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2.旅游保险合同

  旅游保险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等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保险合同关系由合同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主体。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与一般的合同不同,旅游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合同的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旅游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有权经营保险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为受益人。

  (2)客体。旅游保险合同的客体、又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是确定保险条件、保险金额、计算保险和赔偿标准的依据。保险合同的标的分为财产及有关利益、人的寿命和身体两大类:

  财产及有关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有形物,但当财产遭受损失时,除财产本身的经济损失外,还会连带引起各种利益及信用的损失以及责任的承担,因此,有关利益往往也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

  人的寿命和身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人的寿命和身体,由于这种标的无法用价值来衡量,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预先约定保险金额。旅游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以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形式出现。

  (3)内容。旅游保险合同的内容通过合同的具体条款体现,主要包括以下条款:①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②保险标的;③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④保险金额;⑤保险期限;⑥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

 

校区地图
  • 秦皇岛校区
  • 天津校区
  • 包头校区
  • 张家口校区
  • 石家庄校区
服务支持
咨询热线
  • 0335-8061868
  • 15373608858
  • 15373608860
  • QQ:327882222
  • 0311-87222319
微信平台
微信订阅号
秦皇岛金色未来培训学校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2-2024 JSWLJY.COM All Rights
冀ICP备14019694号-3 冀公网安备13030202003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