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通常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
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注意区分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及其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应注意销售方式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有的折扣金额不同。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金额的商品成本金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扣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