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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一)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8/2/2 17:03:04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确定原则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支出。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1保险费。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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