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四、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