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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法基础《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三节(一)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8/2/5 16:40:28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四、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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