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 > 教务专栏 > 正文
2018年经济法基础《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三节(二)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8/2/5 16:41:13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五、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增值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计算增值额。

  (2)计算增值率。

  (3)确定适用税率。按照计算出的增值率,从土地增值税税率表中确定适用税率。

  (4)计算应纳税额。

  六、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3、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4、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5、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校区地图
  • 秦皇岛校区
  • 天津校区
  • 包头校区
  • 张家口校区
  • 石家庄校区
服务支持
咨询热线
  • 0335-8061868
  • 15373608858
  • 15373608860
  • QQ:327882222
  • 0311-87222319
微信平台
微信订阅号
秦皇岛金色未来培训学校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2-2025 JSWLJY.COM All Rights
冀ICP备14019694号-3 冀公网安备13030202003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