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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二节 3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8/2/27 17:02:07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五、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保障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措施促进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七、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二)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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