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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试题及答案十五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8/3/27 11:05:26

某市商业银行2007年第四季度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取得一般贷款业务利息收入600万元;支付单位、个人存款利息100万元。

  (2)取得转贷款业务利息收入450万元,借款利息支出320万元。

  (3)取得转让公司债券收入1100万元,债券的买入价为900万元。

  (4)取得金融服务手续费收入15万元。

  (5)吸收居民存款500万元。

  已知:金融业适用的营业税税额为5%。

  要求:

  (1)分别说明银行第四季度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2)计算该银行第四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参考答案:

  (1)①一般贷款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应纳税额=600×5%=30(万元)

  ②转贷业务,指金融企业经营的转贷外汇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以其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应纳税额=(450-320)×5%=6.5(万元)

  ③债券等金融商品买卖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应纳税额=(1100-900)×5%=10(万元)

  ④提供金融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以金融服务手续费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应纳税额=15×5%=0.75(万元)

  ⑤银行吸收居民存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该银行第四季度应缴纳营业税税额=30+6.5+10+0.75=47.25(万元)

  试题点评:本题考核银行相关业务营业税的计算。主要考核的是各个业务的营业额的确定,属于教材中的一般规定。银行吸收存款,虽然在教材中明确,但我们也应该可以判断出其不征收营业税,因为存款并不属于银行的收入。

 2006年1月18日,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从龙腾公司购进—批货物,同时向龙腾公司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货款结算。

  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将付款人填写为“荣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填写为“贰零零陆年壹月拾捌日”,收款人未填写。后经财务部小胡核对,发现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小胡遂将“晶”字改为“昌”字,交予龙腾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是否影响该票据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指出荣昌公司在汇票出票日期填写中的错误,并写出正确的填写格式。

  (3)指出荣昌公司在更改付款人名称行为中的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影响票据效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是商业承兑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或:绝对记载事项],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2)(该商业汇票出票日期的)月、日填写错误。

  正确的填写格式应为:(贰零零陆年)零壹月壹拾捌日。

  (3)荣昌公司更改付款人名称未予以签章[或:盖章]是错误的。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上的付款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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