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
一、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二、索赔的起因和条件
(一)索赔的起因
索赔主要由以下5个方面引起:
1、由现代承包工程的特点引起;2、合同内容的有限性;3、应业主要求;4、各承包商之间的相互影响;5、对合同理解的差异。
(二)索赔的条件
要想取得索赔的成功,提出索赔要求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客观性;2、合法性;3、合理性。
三、索赔的分类
(一)按发生索赔的原因分类
由于发生索赔的原因很多,根据工程施工索赔实践,通常有:
(1)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索赔;(2)地基变化索赔;(3)工期延长索赔;
(4)加速施工索赔;(5)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索赔;(6)工程范围变更索赔;(7)合同文件错误索赔;(8)工程拖期索赔;(9)暂停施工索赔;(10)终止合同索赔;(11)设计图纸拖交索赔;(12)拖延付款索赔;(13)物价上涨索赔;(14)业主风险索赔;(15)特殊风险索赔;(16)不可抗拒天灾索赔;(17)业主违约索赔;(18)法令变更索赔等。
(二)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就施工索赔的目的而言,施工索赔有以下两类范畴,即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
(三)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这种分类法在国际工程承包界是众所周知的。它包括:
1、合同规定的索赔
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亦称为“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3、道义索赔。
这是一种罕见的索赔形式,这种经济补偿,称为道义上的支付,或称优惠支付。这是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一种体现。
(四)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1、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最普遍);
2、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3、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五)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即一事一索赔的方式);
2、综合索赔(即一揽子索赔)。
(六)按索赔的对象分类
1、索赔:通常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2、反索赔:通常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典型题目:要想取得索赔的成功,提出索赔要求不需符合的条件是()。
A.客观性
B.合法性
C.合理性
D.方向性
答案:D
典型题目: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索赔不包括()。
A.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B.分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C.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D.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答案:B
典型题目: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可分为()。
A.经济索赔
B.工期索赔
C.单项索赔
D.道义索赔
E.综合索赔
答案:CE
四、索赔的基本程序及分类
(一)索赔的基本程序
(1)提出索赔意向;
(2)递交索赔报告;
(3)索赔报告的评审;
(4)索赔谈判。
(二)索赔时限的规定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商要向监理(业主)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业主)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业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业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地向监理(业主)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业主)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