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
一、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常常会出现设计、工程量、计划进度、使用材料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统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
(二)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
工程变更是建筑施工生产的特点之一,主要原因有以下6个方面:
(1)业主方对项目提出新的要求;
(2)由于现场施工环境发生了变化;
(3)由于设计上的错误必须对图纸做出修改;
(4)由于使用新技术有必要改变原设计;
(5)由于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引起工程量增减;
(6)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引起停工和工期拖延。
(三)工程变更的确认
为了有效地控制造价,无论哪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需由工程师确认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一般过程是: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确认工程变更。
典型题目:为了有效地控制造价,无论哪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需由()。
A.工程师确认,发包方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B.发包方确认,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C.工程师确认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D.发包方确认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答案:C
典型题目:工程变更确认的一般过程是()。
A.提出工程变更→分析合同条款→分析影响→确定所需的费用、时间→确认工程变更
B.提出工程变更→确定所需的费用、时间→分析合同条款→分析影响→确认工程变更
C.提出工程变更→分析影响→分析合同条款→确定所需的费用、时间→确认工程变更
D.分析影响→提出工程变更→分析合同条款→确定所需的费用、时间→确认工程变更
答案:C
(四)工程变更的控制
工程变更按照发生的时间划分,有以下几种:
(1)工程尚未开始的变更:这时的变更只需对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
(2)工程正在施工的变更:这时变更的时间通常很紧迫,甚至可能发生现场停工,等待变更通知;
(3)工程已完工的变更:这时进行变更就必须做返工处理。
因此,应尽可能避免工程完工后进行变更,对项目目标控制不利。
(五)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建设单位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发包方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方根据发包方变更通知并按工程师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2)承包商(施工合同中的乙方)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具体规定如下:
1)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2)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注:工程变更程序一般由合同约定。
典型题目:建设单位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包方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应不迟于变更前()天。
A.7
B.14
C.20
D.30
答案:B
典型题目: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同意。
A.发包方
B.设计方
C.工程师
D.工地负责人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