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二,收入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第三,收入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
收入按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收入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
(一)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 一般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符合收入准则所规定的五项确认条件的,企业应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
企业销售商品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通常情况下,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即为其公允价值,应当以此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
企业销售商品所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销售成本,通过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核算。
(三) 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的账务处理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不应确认收入。
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 “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 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
尽管发出的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 “应收账款” 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要进行上述处理。
(四)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通常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
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注意区分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及其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 “折扣率 /付款期限” 表示。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应注意销售方式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有的折扣金额不同。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 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将已记入 “发出商品” 科目金额的商品成本金额转入 “库存商品” 科目,借记 “库存商品” 科目,贷记 “发出商品” 科目。
2.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扣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六)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销售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七)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
在采用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可通过 “委托代销商品” 科目核算。
受托方可通过 “受托代销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款” 或 “应付账款” 等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时,借记 “受托代销商品款” 科目,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
(八) 销售材料等存货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还可能发生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随同商品对外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业务。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也视同商品销售,其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比照商品销售。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通过 “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核算,结转的相关成本通过 “其他业务成本” 科目核算。
二、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对外提供劳务所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成本,如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应通过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核算;如属于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应通过 “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 等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支出一般先通过 “劳务成本” 科目给予归集,待确认为费用时,再由 “劳务成本” 科目转入 “主营业务成本” 或 “其他业务成本” 科目。
(一) 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的账务处理
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企业应在提供劳务完成时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同时,按提供劳务所发 生 的 相 关 支 出, 借 记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等 科 目, 贷 记 “银 行 存 款 ” 等科目。
对于持续一段时间但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企业应在为提供劳务发生相关支出时,借记 “劳务成本”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 等科目。劳务完成确认劳务收入时,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同时,结转相关劳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贷记 “劳务成本” 科目。
(二)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的账务处理
1.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1)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即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当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否得到补偿,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2)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部分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3)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指让渡无形资产等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
(一)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一般通过 “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核算;所让渡资产计提的摊销额等,一般通过 “其他业务成本” 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