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 > 最新资讯 > 国家导游员 > 正文
2015年秦皇岛金色未来教育导游证培训班复习资料(一)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5/3/20 16:50:12

摘要:国家导游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重点、考点总结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99310月通过、199411日开始实施此法;

 

2: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包括“生产”“生活”消费两种;

 

3:经济学上:消费者、政府、企业,并列三大主体之一;

 

4:消费者属于生活消费,满足人的发展与享受等高层次需要的消费;包括所获得物质、精神产品,旅游服务;

 

5:旅游消费者是消费者一种类型,通过购买旅游产品、接受旅游服务、从而满足其旅游需求的人;判断题

 

消费者的保护法概念和范围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称是指:调整国家、经营者、消费者在保护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指:包括所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法规”,

 

广义具体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

 

2.1)狭义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即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①消费者为生活需要的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

 

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应遵守本法;

 

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保护原则,这是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宪法原则。

 

2:社会保护原则:这是全社会力量保护消费合法权益的原则,目的是形成社会机制。

 

(大众传播媒介应做好宣传,对损害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法通则》确立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恪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恶意欺骗)

 

消费者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①旅行社服务不规范;

 

②擅自变更合同约定,降低服务标准;

 

③就餐卫生环境条件差;

 

④导游素质参差不齐,游客利益难以保障;

 

⑤行程安排不合理,是游览成为走马观花;

 

⑥出境游凸显“零团费”、“付团费”现象。

 

⑦景点强制消费屡见不鲜,假冒伪劣商品藏身购物点,是游客上当;(主要原因守法、履约意识薄弱)

 

(消费者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更不要去扩大损失,扩大部分的损失将不会的到赔偿。)

校区地图
  • 秦皇岛校区
  • 天津校区
  • 包头校区
  • 张家口校区
  • 石家庄校区
服务支持
咨询热线
  • 0335-8061868
  • 15373608858
  • 15373608860
  • QQ:327882222
  • 0311-87222319
微信平台
微信订阅号
秦皇岛金色未来培训学校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2-2024 JSWLJY.COM All Rights
冀ICP备14019694号-3 冀公网安备13030202003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