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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试大纲第三节(一)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8/1/27 11:33:43

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和融资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五)票据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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