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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试大纲第三节(二)
来源:金色未来教育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8/1/27 11:34:40

四、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五、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四)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六、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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